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地级市全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玉林市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成立的地级市全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申请材料为:
(一)《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三)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一式两份);
(四)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2670380 2671790
投诉电话:0775-2671790